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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的4個法規已整併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於2014年1月1日生效,大幅簡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申請程序及事由。
內政部表示,鑒於政府開放兩岸交流後,兩岸人民往來互動愈趨頻繁熱絡,各界陸續提出簡化申請來臺流程、縮短取證時間等建議,且考量相關法規分散亦不利民眾參考,故進行法規整併修法作業,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4項辦法,統合整併成「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單一法規。
移民署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整併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事由,將現行專業或商務交流來臺在30天期間以下者,統合律定為「短期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以該事由申請來臺者,如從事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與研討會、參加展覽等,大多數不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只要依網路線上申請之作業程序,文件備齊者,可在3個工作天內發證,以簡化申請程序。
另本次修正也適度鬆綁社會交流申請來台的資格,放寬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公婆或岳父母、在臺進行研修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父母可申請短期探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