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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外銷的商標商品於國內銷售構成商標侵害



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註冊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為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但是對於商標專用權人限定商標使用的地區,被授權人卻違反此項商標使用的地區限定之效力為何,商標法並未明文,究竟只是違約問題或構成商標侵權,實務有相當之爭議。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五八四號民事判決則認為,如果商標僅供外銷商品貼用,則將外銷商品貼附該商標後,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卻於國內市場銷售,應構成商標專用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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