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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正


陳惠靜

中國國務院於今年八月三日公布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正案,將於今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 明定商標法所定義之「地理標誌」可申請註冊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 明定所提交之各種文件是外文者,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者,視為未提交該文件;另商標為外文或包含外文者,應當說明含義。


  • 增列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迴避之規定。


  • 增列申請中之商標可辦理縮減指定商品、申請人名義及地址之變更以及辦理移轉。


  • 對於商標註冊申請案內容,僅就符合部分准公告,對於不符合規定之部分予以駁回,申請人即必需於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評審。


  • 明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或依當事人請求,決定進行公開評審,公開評審前十五日需書面通知當事人。


  • 明定異議、評審等程序補充證據資料之期限為自提交異議或評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


  • 不再強制標註註冊標記(如Ò),但如標示該註冊標記,則規定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 明定偽造或變造「商標註冊證」者,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處以重罰,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上,如無法計算經營額者,罰款數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 申請或評審程序中產生爭議時,可請求認定馳名商標。


  • 明定馳名商標可禁止他人搶註為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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