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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設立新事業符合結合門檻應辦理結合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曾以公研釋0一二號解釋略謂,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之規範對象,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限,故事業與他事業共同投資新設事業之行為,無公平法之適用。
然上開解釋因限縮公平法對於結合管制之適用範疇,自公布以來即引起外界相當之質疑。公平會爰於今年八月八日第五六一次委員會議,對該解釋之存廢進行檢討,並基於下列理由,於今年八月二十日以公法字第0九一000八一二六號函公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該解釋:
公平會並明文釋示,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不同,故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易言之,事業與他事業共同投資新設事業,倘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結合申報要件者,即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