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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商標法令與實務報導
新加坡商標法修正通過,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正式生效實施;其修正重點如下:
商標之定義放寬為任何可以目視且可以圖表描繪並足以作為區分自己與他人產品或服務之符號,皆可給予商標保護,包括立體物外形及顏色;然聲音與氣味仍未被商標主管機關列入商標保護之範圍。
表彰零售服務之標章亦可註冊保護。
接受一案多類之申請方式,然收費仍按類別收取,並不減少,申請案號亦按類別賦予。
A部與B部之註冊合一,不再區別。
符合巴黎公約或TRIPS保護要件之著名商標可在新加坡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上,以避免相關大眾之混淆誤認。
接受"團體標章"之註冊保護。
商標侵害之定義放寬及於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產品或服務。著名商標之保護更可及於不類似之產品與服務。
禁止毫無依據之侵害指控,被害人可要求補償。
目前審查中尚未公告之申請案件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前繳費要求依新商標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