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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行政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發布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全部條文計有八條。其中較值注意者為第二條有關資格認定之規定,即對於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投資計畫屬對有邦交國家之經濟發展有實質助益,且國內股東為法人之生產事業。
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仟萬元以上。
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上開標準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