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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八十八年元月開辦


陳瑞敏/葉明磊

行政院院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通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申請失業保險資格為該辦法施行後因勞工所屬單位關廠、歇業、休業、轉讓、解散、破產、業務緊縮或生產技術調整致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且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予給付。符合失業給付條件勞工,領取給付金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每半個月發給一次。該辦法施行前三年內,因前述原因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或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該辦法施行後仍未就業者,得請領就業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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