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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規範


劉偉杰

環保署於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公告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如下:

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凡從事販賣大宗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業,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之行業均屬之。

連鎖式清潔及化粧品零售業:凡從事販賣化粧品或日常清潔用品並以連鎖型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超級市場業:凡在同一場所販賣多種商品(如日常用品、食品等)分部門零售,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便利商店業:凡從事販賣生活物品(如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時所需,而以連鎖型態經營(直營或加盟)之行業均屬之。

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類別包括鐵容器,鋁容器,玻璃容器,紙容器,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複合材質),塑膠容器(包括聚乙烯對苯二甲酸脂(PET),聚苯乙烯(PS)─發泡,聚苯乙烯(PS)─未發泡,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丙烯(PP),及其他塑膠等材質 (但不含塑膠袋),及廢乾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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