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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投資額度須與DBU合併計算
財政部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完成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財政部對部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金融檢查權,另對於OBU投資業務不單獨設限額,但須與銀行國內業務(DBU)合併計算,受銀行法不得超過銀行所收受存款和發行金融債券總額20%之限制。
新版OBU條例對於開放OBU業務範圍,包括准許辦理外幣有價證券承銷、經紀等業務,以及凡與境外法人和個人承作業務一律免稅等均有明確規定。惟凡是國內DBU能承作之業務,若轉至OBU承作,仍將比照DBU業務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