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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溢價收入及受贈所得已列入資本公積者得自應稅未分配盈餘減除


夏文瑞

財政部八十七年十月發函規定營利事業處分遞耗、無形資產溢價收入及受領贈與所得,如已以稅後餘額提充資本公積者,於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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