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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廣告有法可管
健康食品管理法於今年二月三日公布。根據該法定義,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本法通過之後,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出賣人如違反規定,買受人得退貨,請求退還價金;若出賣人係明知時應加倍退還其價金。買受人如受有其他損害時,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命出賣人支付買受人零售價三倍或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