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各別申請及改請申請審查基準
在彙整產官學各界意見後,智慧財產局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公告制定各別申請及改請申請之專利審查基準,並於公告日起開始施行。本次基準制訂過程中,長期以來頗具爭議之下列問題,亦獲致釐清:
各別申請之標的應不限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發明;說明書或圖式記載之發明,亦包括之。 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如符合專利法第卅二條規定,可依法各別申請。 異議中之案件,業經審定核准公告,已逾可各別申請之階段(再審查審定前),故不得各別申請。然,取得專利權者,可依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分割為各別之專利權。各別申請後之子案,有援用原案優先權時,仍需聲明並應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
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一旦經改請申請者,不得再反復改請為原專利申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