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國外專利法令與實務報導


何程凱芸/賴蘇民/連雅玲

歐盟

歐洲專利局行政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決議修正有關申請規費之規定如下:

  • 歐洲專利檢索或補充檢索規費由1,700德國馬克減為1,350德國馬克(685歐元)。


  • 國際檢索規費由2,200德國馬克減為1,850德國馬克(939歐元)。


  • 指定規費仍維持為每指定一會員國為150德國馬克(76歐元)。惟,繳納此費用之七倍(亦即1,050德國馬克;532歐元),即視為已繳納指定所有19個歐洲專利公約會員國之費用。


  • 上述規費之修正僅適用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含)以後申請之歐洲專利申請案以及國際專利申請案,不適用於上述規費之繳納期限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屆至之歐洲及國際專利申請案。

    英國

    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英國專利申請案修正程序修正如下:

  • 申請人需將修正理由書提交審查委員以及相關當事人。


  • 修正理由書中需敘明修正部分以及修正理由,申請人必須同時在理由書中指明所請修正究係請求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抑或重行撰寫申請專利範圍。若申請修正部分係重行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則需敘明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之理由。


  • 若上述修正之目的在區別所請專利與先前技藝之差異,申請人另需揭露前案資料,並敘明申請人所知之詳細資料,包括申請人或其在世界各地之任一代理人首次得知該前案資料之日期。若修正係基於一前案資料作成,且該修正係在申請人得知該前案資料之日起六個月後始行提出者,申請人並應敘明延遲提出修正之理由。

    若修正係為補充所請專利之不完備,則申請人應敘明申請人或其在世界各地之代理人首次得知該不完備之事實之日期,若此修正係在前述日期六個月後始行提出者,申請人並應敘明遲延提出修正理由。

    駁回前述各項修正申請可基於法定要件或依職權(例如:不合理之遲延)而為之。在異議程序中所為之修正,在異議核駁理由書中需同時敘明依法定要件或依職權核駁之理由。

    在請求暫停法院訴訟程序以進行修正時,雙方當事人並應向對造當事人、審查委員及其他異議人提交理由書以及所請裁決。法院有權決定該修正請求是否與異議程序併同審理或應另行提出,以及是否有必要應另行提出證據或進行蒐證程序。法院並可要求申請人提出切結書以證明修正理由書中所述之事實。

    日本

    日本已於1998年11月24日遞交其承認UPOV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協約1991年法案之同意書。日本早已是UPOV會員國,現成為第9個承認UPOV協約1991法案之國家。此一法案將在遞交承認書後一個月(即1998年12月24日)起,在日本正式生效。

    UPOV協約1991法案要求所有會員國在過渡期間屆滿之後,仍提供各種植物品種保護,並提供植物品種育成人合理保護,俾減少植物品種之盜取以及剽竊行為。

    除日本外,目前已承認UPOV 1991法案之國家尚包括保加利亞(Bulgaria),丹麥(Denmark),德國(Germany),以色列(Israel),Moldova,荷蘭(Netherlands),俄國(Russian Federation)以及瑞典(Sweden)。

    美國

  • 公開銷售


  •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針對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Inc.,一案作成判決,指出:依美國專利法第102(b)條規定,發明如已公開銷售,應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發明縱尚未具體實施,如發明人之產品已達到可作為商業銷售行為中要約之標的,且就該發明已得申請專利者,即適用新穎性之規定。換言之,該發明專利申請之一年寬限期將於商業銷售要約時起算,而非依具體實施該發明日起算。最高法院作成前述判決之主要理由為:即使尚未具體實施該發明,但該發明在銷售要約時已實質上完成;最高法院另說明:發明之定義關鍵於發明人之概念,而非該概念之具體實施。 前所稱就該發明已得為申請專利者,係指(i)關鍵日(即美國專利申請日前一年當日)前已具體實施該發明,或(ii)關鍵日前發明人已備妥圖式或其它足以使熟悉此項技藝者能具體實施該發明之說明。

  • 美國調降專利申請政府規費


  • 美國總統於1998年11月10日簽署通過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Reauthorization Act, Fiscal Year 1999,調降部份專利申請政府規費,調降幅度約為6%,前述費用調降規定自1998年11月10日起生效,主要調降費用項目包括如下:

    一般專利申請規費:USD760 (原為USD790)。

    設計專利申請規費:USD310 (原為USD330)。

    發證費:USD1210(原為USD1320)。

    訴願申請規費:USD300(原為USD310)。

  • 1998年美國專利統計資料


  • 依1998年度美國發明專利數量統計資料顯示:美國萬國商業機器公司(IBM)連續第六年蟬聯排行榜榜首。進入前十名排行榜之專利權人,包括三家美國企業、六家日本企業及南韓的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該公司於1998年獲頒專利總數為1997年之兩倍強,首次進入前十名排行榜。該前十名之排行榜企業及其獲准專利數量如后:

    1998年排名 1998年獲頒專利總數 組織名稱 1997年排名 1997年獲頒專利總數
    1 2,657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1 1,724
    2 1,928 Canon Kabushiki Kaisha 2 1,381
    3 1,627 NEC Corporation 3 1,095
    4 1,406 Motorola Inc. 4 1,058
    5 1,316 Sony Cooperation 10 859
    6 1,304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17 582
    7 1,189 Fujitsu Limited 6 903
    8 1,170 Toshiba Corporation 9 862
    9 1,124 Eastman Kodak Company 11 795
    10 1,094 Hitachi, Ltd. 6 903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