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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委託或授權省(市)政府及其廳(局)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經濟部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經濟部委託或授權省(市)政府及其廳(局)辦理業務暫行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四條規定公司之登記事項,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內公司外,實收資本額不足新台幣一億元之公司,委託省(市)政府建設廳(局)依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故日後僑、外投資案件於實收資本額不足新台幣一億元之公司者,該公司之登記事項改為省(市)政府建設廳(局)依有關法規辦理,不再由經濟部商業司辦理,並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