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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公布


周錦國/劉偉杰

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案業經公布,其要點如下:

  • 增列公民訴訟條款,規定主管機關疏於處理空汙事件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書面要求執行,兩個月內未執行者,人民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及鑑測費用得判命主管機關支付。


  • 引用總量管制制度,未來在相關配套辦法完成後,將分期分區實施,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區域,新增固定汙染源不得超過容許值;不符合區域,既存固定汙染源需依規定刪減,並有保留、抵換、交易之設計,以抑制目前空氣汙染惡化趨勢。


  • 移動汙染源空汙費徵收採可取隨車徵收或隨油徵收。明訂移動汙染源可依油品、汙染種類數量向銷售者、使用者或進口者徵收。


  • 賦予地方政府徵收及訂定汙染源排放標準。空汙費徵收部分,固定汙染源空汙費收入六成將劃規地方政府所有,中央可依據執行成效酌減撥發;此外,地方主管機關亦可以當地空氣品質狀況將中央所訂的空氣汙染費率增減30%,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公告。


  • 鼓勵人民對汙染防制之參與。除增加前述公民訴訟條款,鼓勵民眾檢舉,並賦予民眾訴請司法介入的權利之外,亦在空汙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增加環保團體的名額,明訂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總額之九分之一。


  • 加重罰責,業者拒繳空汙費,將處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車主拒繳將處1,500元至30,000元罰鍰。其中,汽車汙染如未實施定檢、或定檢後複檢乃不合格者,還將被吊扣牌照;特殊工業區未規劃空氣汙染緩衝帶及空氣品質監測站者,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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