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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公布實施
證期會於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櫃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以配合店頭市場實施信用交易、證券金融事業標購股票,以及便利投資人委託經紀商標購上櫃股票。
標購辦法中規定,證券商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櫃股票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櫃申請,委託人如係外資,應加附政府核准之證明文件,若為本國公司,則轉投資總額不得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證券金融事業為給付結算或還券用途,依標購方法處理時,標購作業可於申請當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辦理。標購證券之發行股數在2000萬股以下者,其標購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數之20%。但經專案核備僑外資或證券金融事業委託申請標購者不在此限。
此外,標購辦法中規定,櫃中心辦理標購上櫃股票時,應向買賣雙方收取業務服務費;辦理標購時,於標購期間可以停止此種股票之通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