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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參條例第三十條之適用範圍


王仲

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依該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供其興建營運所需之機具設備等,得按其性質享有免關稅或分期繳納關稅之優惠措施。由於該條規定以該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為適用對象(此通常即為BOT案件中之特許公司),則對參與或實際承作公共工程之承包商或分包商得否適用,即有疑義。 據悉財政部擬從寬解釋本條,如承包商或分包商為施作該條例獎勵之工程進口機具設備等,亦得申請適用該條免關稅或分期繳納之優惠,期以促進民間機構與各相關當事人積極參與公共建設之意願。本刊將密切注意其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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