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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


陳瑞敏/葉明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定在今年六月底前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會審查,修正重點包括:

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由目前六個月延長為一年,且工資總額不包括延長工時工資、例假日、休假日、特別休假日工作加倍工資。

增列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規定。試用期間中,勞資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不須給付資遣費;勞工通過試用期間後,其工作年資自受僱之始日計算。

增列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經治療未能痊癒,仍有傳染之虞時,雇主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以及勞工一年內曠工達十二日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等規定。

目前每週法定工時由四十八小時降為四十四小時,但事業單位有二年緩衝期;統一男女兩性勞工每日延長工時上限為每日四小時,每月四十六小時,但每日工作不超過十二小時。

修正四周變形工時規定,適用所有行業。

增列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且經勞委會核准,得採八週變形工時。意即,經核准適用八週變形工時行業之勞工,取消每日工時上限,不受每日工時十二小時及例假相關限制,得連續工作七週再休息一週,但仍受八週內正常工時三百八十四小時(或三百五十二小時)及延長工時九十二小時上限規範。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備有完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並向勞委會報備後(不須經核准),女性勞工除懷孕及哺乳期間外,得於午後十時至次日清晨六時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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