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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及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行政院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及三月十七日訂定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及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上開標準對於符合適用規定之影視事業、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者等之定義、適用範圍、資格要件及申請認定符合規定暨其展延、變更等程序,均設有明文規定。施行期間均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