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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


陳瑞敏/葉明磊

行政院院會於三月七日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重點如下:

下列事項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1.招募、甄試、進用或分發勞工;
2.同工同效率應同酬;
3.配置、考績及升遷;
4.舉辦之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5.各項福利措施;
6.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及
7.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理由解雇勞工或要求勞工自動辭職。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有關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應離職之規定或約定無效。

明訂性騷擾之定義,並規定:

1.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懲戒措施。
2.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不得有任何性騷擾行為。

產假及陪產假

女性勞工分娩後停止工作逾四星期,或流產後停止工作逾二星期,經檢附醫師證明無礙其健康之文件,申請提前工作者,雇主得准其提前工作,並加發該期間工資。勞工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准其申請陪產假二日,不給工資。陪產假期間不得視為缺勤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育嬰留職停薪

明訂受僱於一百人以上事業單位任職滿一年之勞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次數以二次為限,留職停薪期間合計不超過一年。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或於該期間予以解雇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家庭照顧假

明訂受僱於五十人以上事業單位勞工,其配偶亦就業中,事假及特別休假日數已請完時,因家屬發生嚴重疾病、預防接種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請假期間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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