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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條件開放未在台設分行之外國銀行成立OBU
財政部於今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有條件開放在台未設立分行之外國銀行來台成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根據該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未在台設分行之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OBU須符合下列五項條件:
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
申請前一年,在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五百名以內,或前三個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來總額超過十億美元,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達一億八千萬美元。
資本適足率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標準。
經該銀行母國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前來我國設立OBU,並與我國合作分擔對該銀行合併監督管理義務。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及總行對其海外分行具有綜合監督管理能力。
在經營業務之限制方面,OBU仍不得投資股票,亦不得投資所屬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的公司所發行、承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