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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會修正投信投顧事業經營代客操作業務相關管理規範
證期會於今年三月研擬完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二項修正案,其中規定投信、投顧業者須符合以下資格始得經營代客操作業務:
取得營業執照三年以上。
最近二年內未受證期會解職、停業或撤銷執照處分。
最近一年內未受警告處分。
最近一年內未受公會自律處分。
經公會完成專案檢查輔導,無應行改善情事。
須提存一定金額之全權委託保護基金並信託予公會。
須符合證期會規定之其他條件。
此外,經營代客操作的投信業者之淨值須在三億元以上,投顧業者之淨值須在三千萬元以上。至於投資人委託代客操作之最低金額,將由證期會另行公布;而全權委託的投資限制為:每一委任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有價証券,其總額不得超過每一受託資產的20%;為全體委任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份,其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