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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即將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屆滿。為繼續推動產業升級,鼓勵企業從事研發工作及進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投資,並建立完善之工業區管理制度,以加速產業結構調整,行政院業已完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並已送交立法院,預期於立法院本期院會可完成立法。
該修正案計七十一條,其修正重點擇要如下:
股東投資抵減獎勵之範圍僅限於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且股東持有股票期間由現行之二年延長至三年。股東為營利事業者,其抵減率維持於取得股票價款之20% ;股東為個人者,其抵減率則降為取得股票價款之10% ,且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隔二年降一個百分點。
公司符合前述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經其股東會同意放棄股東投資抵減得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公司增資係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進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之投資計畫,亦可適用五年免稅。
增訂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於免稅期限屆滿之日前,將整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售,其受讓者於受讓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可承受未屆滿之免稅權利。
增訂對於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與他公司合併者,得繼續承受合併前各該公司已享受而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刪除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股利緩課之規定。
增訂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
就工業區之設置開發、管理等亦有相當之修訂及增訂。
明訂除租稅獎勵部分之實施期限為十年,其餘如開發基金設置及運用,工業區設置開發等則未設有實施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