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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有關雙方和解之案件得否中止審理之適用原則


俞允安

公平會最近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仿冒行為)及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廣告)有關雙方和解之案件得否中止審理訂定下列原則:

涉及競爭秩序、公共利益之案件,不論當事人於何階段撤回案件,公平會均不停止調查。

與競爭秩序、公共利益較無關連之案件,則依公平會在調查之不同階段,區分為以下情況處理:

1.檢舉人尚未提供相關事證或雖已提供,惟公平會尚未就相關事證審查前,公平會得初步判斷有無違法之虞,若無違法之虞則可停止調查。

2.公平會已就相關事證審查,如無違法之虞或與公平法無涉,公平會得停止調查。

倘有違法之虞,若被檢舉人切結不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表示或表徵,並同意與檢舉人解決彼此間交易爭議者,公平會得停止調查。

被檢舉人未切結不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表示或表徵,僅同意與檢舉人解決彼此間之交易爭議者,則因事涉表示或表徵尚未停止,仍可能對市場之競爭秩序造成影響,公平會仍應續行調查。

3.已完成調查程序,且已符合違法構成要件者,不受檢舉人撤回影響,仍應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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