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需申報海外存託憑證明細資料



證期會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公告要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含再申請案)投資國內證券時,應申報該申請人業經本會核准已發行或將發行之以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標的之海外存託憑證明細資料,且若該申請人未發行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標的之海外存託憑證,則應出具未發行之聲明書,並應承諾嗣後若有發行時,將於發行日起五日內向證期會申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