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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
著作權雖不以註冊或登記為取得之要件,然而就著作權相關案件依法仍須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登記。經濟部4月12日公布修正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如下: | ||||
| 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3千元。 | |||
| 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3千6百元、登記費新臺幣1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1百元。 | |||
| 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1千2百元。 | |||
| 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1千2百元。 | |||
| 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1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1百元。 | |||
| 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50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20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 |||
| 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4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