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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下稱「修正條文」)已於2010年6月2日經總統公布,共計7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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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跨國監理(修正條文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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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之國際合作,修正條文第21-1條除「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之原有規定外,特別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有關之機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依該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對於違反前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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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資訊公開時效(修正條文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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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告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期限自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提前至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修正條文第36條自2012年1月1日始適用,亦即公開發行公司之2011年年度財務報告始須依修正條文第36條辦理,於2012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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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股東會召開程序(修正條文第36條第6項及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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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36條第6項規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不得以其他理由主張延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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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第7項規定,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於其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度未依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該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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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內線交易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5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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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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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之沈澱期間延長為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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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公司於晚間發布重大消息,投資人於隔日開盤前可能尚未獲悉該重大消息而無法為即時之反應,修正條文第157-1條將重大消息沉澱時間由原條文之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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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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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客體擴至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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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之客體僅限於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惟鑒於公司內部人等獲悉公司有重大影響支付公司債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賣出該公司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以避免損失者,亦有違市場交易之公平性,修正條文第157-1條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內線交易規範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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