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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由於保險業將部分業務委託他人辦理之需求逐漸增加,為確保保險業委外作業品質及消費者資料安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2010年7月21日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內容重點如下: | ||||
| 以正面表列方式明確規範保險業作業委外項目範圍。但依保險相關法令准許保險業將其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例如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以委任方式聘用精算人員,不在此限。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為保險法規定為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則不列入注意事項規範。 | |||
|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設置專責單位有效控管作業程序,並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等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
| 規範保險業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委外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 |||
|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作業委外事項進行查核,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 |||
| 保險業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