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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行為之管理,主要係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制目的在保障消費者及傳銷商之權益,而與公平交易法規範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性質並不相同,且多層次傳銷事業經常動輒吸金上千萬,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因此在違法行為之裁罰條件與標準方面亦不應與不公平競爭行為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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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起,公平交易委員會即已著手進行多層次傳銷管理之修法,行政院院會於2011年6月9日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整合現行之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並增訂完善罰責規範,以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共計7章40條條文,明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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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傳銷事業、傳銷商等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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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之報備及停止實施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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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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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參加契約之締結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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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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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及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要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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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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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質多層次傳銷(即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及不當傳銷行為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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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及因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而生之退貨及買回等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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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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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專章,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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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調查、裁處程序及其他機關、團體之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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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之刑事罰責及行政罰責,並參考銀行法非法吸金之規定,對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提高處罰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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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即「未給付一定代價」但實際上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事業)適用本法之補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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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涉及本法之相關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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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草案已送交立法院討論,若順利立法通過,將使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有一套更完善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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