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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


張淑芬/許瓊文

金管會於2013712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4131號令訂定關於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並自發布日開始生效,規定如下:
 
保險業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10%,惟保險業因現金增資(含外國保險業匯入營運所需資金)為配合驗資之需要,因業務(含保險業務)往來需存入大額款項,或因業務往來交易他方匯入款或交付大額票據,致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有超過該保險業資金10%之情事者,准於驗資完成或存款超過規定比率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保險法第146條第3項規定之比率,逾限未完成調整者,即依保險法第16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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