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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辦理震災損失之會勘及認定作業要點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財政部為統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九二一集集大震災害損失之會勘及認定作業,特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部份,重點如下:

各地區國稅局於會勘時,應主動拍照存證並輔導營利事業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手續。

固定資產(如建築物、機械及器具設備等)遭受災害,全部滅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無殘餘價值者,應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認定;其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仍得修復者,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認定。

原物料、商品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應審酌災情,實地盤點監燬或參酌相關證明文件,依據其帳證資料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因建築物損毀致帳簿憑證一併滅失者,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1.固定資產、原物料、商品之損失數量:應就其申報之災害損失數量,分別參考災害現場空間、財產目錄、當年度營業收入、期初存貨數量或依原銷售廠商出具之銷貨發票影本資料等審酌核認。

2.固定資產、原物料、商品之損失價格:固定資產應依上年度財產目錄所載帳面餘額,減除當期迄災害發生時之折舊後之價額認定:其當年度新購入者,則依原銷售廠商出具之銷貨發票影本資料或參酌市價認定。原物料、商品應依原銷售廠商出具之銷貨發票影本資料或分別參考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同業間帳載相同貨品加權平均價格或營利事業上一年度期末存貨價格等審酌認定。其無相同貨品價格資料可供參酌者,得以類似貨品價格估列認定。

營利事業申報之災害損失金額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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