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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內政部地政司於2014年2月27日公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並於2014年9月15日起開始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類謄本提供內容,並增訂僅登記名義人及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附具登記名義人完整住址資料之第二類謄本(修正第24條之1):
(一) 基於不動產公示原則,現行任何人皆得申請含登記名義人「完整」地址資料之第二類謄本規定,逾越登記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故修正隱匿「登記名義人出生日期及部分住址」,以達到個人資料隱私之保護。
(二) 又考量不動產交易,有即時確認權利人身分需要,故修正第二類謄本將提供登記名義人「部分統一編號資料」,以供核對,並維護交易安全。
(三) 考量共有人就共有不動產出賣、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書面通知他共有人,有取得權利人或訴訟當事人之完整住址資料之需要,故新增此等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附有登記名義人「完整住址」資料之第二類謄本。
二、修正提供信託專簿閱覽及複印之申請人及內容之規定(修正第132條):
信託專簿為就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專簿,並提供任何人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性質與謄本相同,故於第一項明定提供申請人資格及提供資料內容,準用第24條之1規定。另有關計收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規定,配合第155條之3規定修正。
三、修正提供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閱覽及複 印之申請人及內容之規定(修正第155條之3):
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為就共有人、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間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專簿,並提供任何人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性質與謄本相同,故明定申請人資格及提供資料內容,準用第24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