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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徐敬能/鄧曉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民國2014626日公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本次修正主要目的為開放興櫃股票公司對外公開募集資金、放寬專業板債券之投資人範圍、免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發行之轉換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到期日前十日不得轉換或認股之限制,及簡化無償配發新股申報案件應檢附之書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依修正前募發準則規定,除為初次上市(櫃)所辦理之公開銷售外,興櫃股票公司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無法對外公開銷售股份。金管會考量到興櫃股票公司亦可能需要外部資金挹注以壯大其營運規模,故修正募發準則之規定。本次修正後,興櫃公司得比照上市(櫃)公司,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銷售,若經股東會決議亦得以更高之比例對外公開銷售。
(二) 以往專業板債券市場之投資人範圍,限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為擴大專業板債券市場之投資人範圍並多元化國內專業客戶之資產配置,本次修正將投資人範圍擴大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
(三) 因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換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均已採無實體發行,持有人縱使於到期日前十日內行使轉換或認股之權利,亦不致於影響公司債到期時還本付息等相關作業,故刪除原本公司債到期前十日持有人不得轉換或認股之限制。
(四) 簡化無償配發新股案件應檢附之書件,刪除原本規定應檢附之基本資料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改由專家就該等書件予以複核並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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