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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重點



近年來臺灣陸續爆發多起食安風暴,包括塑化劑、毒澱粉、低價橄欖油混摻棉籽油並添加銅葉綠素冒充高檔橄欖油、地溝油及餿水油混充食用油以及飼料油混充食用油等等,嚴重衝擊臺灣為美食王國之美譽,也使民眾對於究竟哪些食物可以安全食用產生很大的疑問,亟待政府相關單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人民之健康及消費者權益。
立法院於全民期待下終於在2014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最新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謹摘要說明此次修正較受矚目之條款如下:
一、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修正條文第7條)
二、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修正條文第10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要求食品業者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及其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9條、第47條及第48條)
四、食品業者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以供查核。(修正條文第35條)
五、針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所處罰鍰額度,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修正條文第44條)
六、提高刑度及罰金,攙偽或假冒等違法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雇人犯前述之罪,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科處10倍以下之罰金;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修正條文第49條)
七、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八、賦予主管機關得將違法業者所得財產及其他利益沒入或追繳之權力。(修正條文第49條之2)
九、食品業者因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並提高賠償額度。(修正條文第56條)
十、增加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5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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