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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修正
行政院新聞局十一月提出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送行政院審查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
開放無線廣播、電視經營收費頻道及電信業務。
明訂無線電視與廣播的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都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而且同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可超過百分之五十。
本國自製節目比率由現行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修正為每週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且不限制外國影片應加映中文字幕。
廣播、電視播送廣告的時間上限,由佔節目的百分之十五分別放寬為五分之一及六分之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無線電視及廣播經營收費頻道節目時,應每年申報收費標準,並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