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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四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十一月十八日作出釋字第四九四號解釋文指出,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基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增訂有關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的特殊工作者,不受該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定限制。這項規定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惟不得追溯既往。意即,在法律修正前的特殊工作者,不得適用修正後法律的規定,因此,在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仍須依勞基法的工時、例假、休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