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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環保產品開放申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政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此即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所稱之第一類產品。另九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適用前述規定,此等產品即該辦法所稱第二類產品。
環保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環境保護產品第二類產品審查作業要點,開放環保產品申請納入第二類產品,以擴大獎勵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的範圍。該作業要點明列廠商申請第二類產品應符合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