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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訴訟進行中提出商標評定案,訴訟程序不應停止



商標專用權評定事件評定程序進行中,始提出關於該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乃商標法第六十條所明文規定。至於在商標專用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繫屬後,始申請評定該商標專用權者,是否亦應停止訴訟,法院實務見解並不一致。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民事裁定針對侵害商標專用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具體個案,認為於商標專用權之民事訴訟繫屬後,始申請評定該商標專用權者,並無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之適用,不應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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