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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專利得否發警告信函?
依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專利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至於暫准專利的效力為何,尤其對於侵害暫准專利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尋求救濟,專利法並無明文規定。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以暫准專利的權利尚不確定為主要理由,而認定侵害此不確定權利的行為與專利法有關罰則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八)智法字第八八○○九○一六號函則認為依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專利權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故經審定公告取得暫准專利權時,可依專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警告函。惟其內容是否正當,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乃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適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