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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草案


丁靜玟

行政院院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三日通過研擬多時的電子簽章法草案。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立法,建立我國數位經濟活動及行政服務的基礎架構。電子簽章法草案共計十三條,其重點如下:

  • 明定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書面文件之原本或正本得以電子文件取代。過去的文書正本也可重新製作為電子文件。所謂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處理之用者。


  • 明定法律行為得經當事人約定以電子文件為之,其應以書面為之或訂定字據者,亦同。但經法律明定或經政府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依法令之規定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得由原製作者以其電子簽章作成與原本或正本內容相符且可驗證其真偽之電子文件取代。所謂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上,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 文書依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得以電子文件完整顯現且可驗證真偽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簽名或蓋章者得經當事人約定以電子簽章取代。電子簽章以當事人依約定之安全技術、程序及方法製作,可資驗證電子文件真偽者為限。


  • 憑證機構限為股份有限公司,且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電子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主管機關核定後,並將其公布在憑證機構設立之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始得對外營業;變更時亦同。


  • 憑證機構違反規定者,得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命其限期改正或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分或全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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