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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修正


何程凱芸

美國總統於1999年11月29日正式簽署智慧財產及通訊綜合改造法案,對美國專利法有下列重要修正:
  • 申請規費調整:專利規費將予調降。另,依本法案規定,美國專利商標局將研究其他規費結構。


  • 專利權期間之延長:針對美國專利商標局之審查延誤,且該延誤非因當事人提起干擾及上訴程序所致之案件,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其專利權期間,以彌補因前述延誤所導致專利權期間之損失。


  • 引進早期公開制度:自本法案施行起一年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將於申請日起算18個月後予以公開;申請人亦可申請提前公開其專利申請案。


  • 第三人得參加再審程序:依本法案規定,第三人得參加再審程序,並呈送與該再審程序相關之文件、提出申復、提起上訴等。依現行規定,第三人僅可申請再審程序,而不得呈送與再審程序相關之文件。


  • 已公開申請案之申請人得請求合理權利金:若獲准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已公開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實質上相同,且侵權人確已接獲該專利申請案已被公開之通知,專利權人可針對其案件公開後所存在之侵權行為,請求合理權利金。惟,其請求應在專利獲准後始可為之。


  • 先使用之抗辯:針對商業方法相關發明之專利,被控侵權者如已先行使用所涉商業方法,其可據以作為未侵害專利之抗辯。惟,前述使用抗辯僅適用於商業方法專利及該特定先使用人,而不可轉讓其他人。另,該抗辯不適用於已繫屬法院中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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