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組合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註冊要點
楊適賓
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之商標法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顏色組合之圖樣,若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亦得註冊為商標,依商標法取得保護;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今年二月二日正式公告「顏色組合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註冊要點」,其重點如下:
所謂顏色組合商標,係指單獨以顏色組合為商標申請註冊者;不包含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組成之聯合式商標圖樣。所謂顏色組合商標,係指由二種以上可區隔之顏色組合而成,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全部或一部分者;不包含單一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應具備識別性,即應足以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申請註冊時,應用虛線將實際使用之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態樣表現出來,於適當部分施以所使用顏色,並聲明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申請註冊時,應提呈詳細說明書,描述顏色組合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之態樣(如顏色實際標示之特殊方式、位置、內容)以及實際顏色(如色彩種類、明度、漸層等)。顏色組合商標使用於液狀或粉狀商品,若由包裝或容器外觀可明顯辨識者,亦可申請註冊。顏色組合商標若使用於同一類二種以上商品者,申請註冊原則如下:1.使用型態相同者,得描述其中一種商品之使用態樣,提出一件商標申請註冊案;
2.使用型態不同者,應提出不同商標申請註冊案。
顏色組合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說明性之商標,不得申請註冊:1.商品產製過程自然產生者;
2.經濟上考量所必須或通常採用者;
3.為發揮商品之功用所需要者。
顏色組合服務標章準用顏色組合商標之規定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