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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跨業經營將予規範


俞允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將於近期內訂定電信產業管理原則草案,以規範交通部開放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後電信市場跨業經營之行為。

公平會日前已完成4C產業,即電信(Telecommunication)、有線電視(Cable)、資訊通信產業(Computer Network)及電子商務(e-Commerce)管理政策之研究,並將著手草擬管理規則之相關條文。公平會表示,對於電信產業之規範以公平交易法及電信法為依據。

公平會將以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禁止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規定、第十一條事業結合、第十四條聯合行為、第十九條不公平競爭及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之規定,以及電信法有關拒絕揭露網路互連費用計算、不當決定電信服務價格、不當拒絕他事業租用網路元件、電路、協商測試等之規範為基礎草擬前述管理原則,並將就會計分離、交叉補貼、濫用市場地位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與差別待遇、不當決定電信服務價格等,訂定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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