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裕民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版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重點如下:
將食品衛生標準擴大為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另增訂廠商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証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食品安全管理之需要公告應辦理查驗登記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且該等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食品標示方面,除廠商名稱、地址外,增訂電話號碼之標示。另食品必須標示有效日期。再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份及含量。為阻遏不法廣告,增列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份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明訂食品業者就食品衛生管理方面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如食品添加物工廠,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就其產品應投保產品責任險,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並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及財務負擔。明定食品業者對應予沒入之物品,應負回收、銷毀之責。提高行政罰鍰及罰鍰金額,且一定期間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再者,在刑責方面,加重刑責之規定,並增列法人亦科罰金及處罰過失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