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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修正草案
為維護租稅公平,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1日已初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法」)之修正草案(下稱「本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本修正草案之理由在於,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既已免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1),若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容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租稅規劃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例如,個人透過公司持有不動產,並透過處分股權方式,達到實質移轉不動產與他人之效果。
於此情形,因不動產名義上並未移轉(皆為公司持有),納稅義務人常藉此方式避免相關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又在現行法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除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外,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僅需繳納證券交易稅),因此在本案例中,納稅義務人不僅未負擔與不動產交易相關之稅負,亦未負擔與證券交易相關之稅負。
鑑於納稅義務人常透過上述安排將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為維護租稅公平,本修正草案通過後,此種租稅規劃方式雖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然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茲將股票買賣之相關稅負整理如下表:
項目 |
現行法 |
修正草案通過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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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 |
企業 |
不課徵 |
不課徵 |
|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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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額 (最低稅負) |
企業 |
本國公司 |
全部之證券交易所得(包含上市櫃及非上市櫃股票)需計入基本稅額,課徵12%所得稅 |
全部之證券交易所得(包含上市櫃及非上市櫃股票)需計入基本稅額,課徵12%所得稅 |
外國公司(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
不課徵 |
不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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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居住者 |
不課徵 |
l 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需計入基本稅額,課徵20%所得稅 l 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不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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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 |
不課徵 |
不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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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 |
千分之3 |
千分之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