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兩岸保險往來增訂新條文


劉靜淳/許世澤

財政部保險司於八十九年三月完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之規定,其重點如下:

  • 增列台灣地區保險業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的資格條件,包含: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處分。


  • 增列保險業者申請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檢具的文件,包含:申請書、董事會議事錄、近三年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資料或文件。


  • 增列保險業者得至大陸設立辦事處,辦理從事保險相關商情的調查及資訊的蒐集等業務,但不得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直接通商行為。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