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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對於「電信事業」及「數位經濟」相關服務業者之可能影響


曾更瑩/潘誼鎂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行政院於2024年(下同)5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下稱「詐防條例草案」或「草案」),併同配套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詐防條例草案之立法重點與相關討論的亮點在於草案第二章的就源防詐機制,主要分為三個部分金融防詐措施(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防詐義務),電信防詐措施(電信事業之防詐義務)與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義務)。
 
若草案正式通過,則上開服務相關業者之法令遵循成本將因而增加。本文茲就「電信防詐措施」與「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之重要規定,分述如下:
 
        一、電信防詐措施(電信事業)
針對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所主管之電信事業,草案賦予之防詐義務重點如下:
 
(一)落實電信服務核對及登錄機制:於用戶申請及簽約、用戶轉讓服務、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等情形,應落實用戶身分實名制查核或重新辦理身分核對及登錄;若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則應限制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並重新辦理身分核對及登錄。電信事業於辦理用戶身分核對,應介接通傳會指定之資料庫;針對高風險用戶申請電信服務,應限制其申請數量(草案第15條至19條、草案第23條)。
 
(二)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國際漫遊服務與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之管理:針對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國際漫遊服務(黑莓卡)與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應介接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19條、第20條、22條)。
 
(三)停止特定號碼國際漫遊:如經通傳會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境外電信事業提供之特定電信服務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應停止對該特定電信服務之特定號碼之國際漫遊服務(草案第21條)。
 
        二、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網路連線遊戲業者)
針對數位發展部(「數位部」)所主管之數位經濟產業,草案賦予各業者之防詐義務重點如下:
 
(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草案中定義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係指讓民眾直接接觸到廣告之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不限於我國依法設立之商號、法人,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亦包含在內),透過其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達一定規模者,始會納入規管。其防詐義務包含:
 
1.     境外業者提報境內法律代表,協助落實法遵: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如尚未落地,應指定並向數位部提報我國境內法律代表(如自然人、法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境外業者代收送達與落實法遵(草案第29條)。如未提報且情節重大者,除處罰鍰外,數位部得令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草案第39條)。
 
2.     資訊揭露、委託刊播者(廣告主)與出資者之身分驗證、訂定防詐計畫及透明度報告:所刊登或推播之廣告應揭露必要資訊,例如委託刊播者與出資者之資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之標示;以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Fast Identity Online)或其他技術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並應訂定防詐計畫及透明度報告(草案第3031條)。
 
3.     詐欺或涉詐廣告處理下架與通報: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部或各主管機關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或涉詐廣告,以及暫定提供服務予涉詐用戶,並將委託刊播者與出資者資訊及廣告內涉詐通訊資訊,通報司法警察機關(草案第32條)。如未移除下架廣告或暫停提供服務且情節重大、又屆期未改正者,除處罰鍰外,數位部得令流量管制、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草案第39條)。
 
4.     涉詐網路內容下架及配合犯罪調查: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涉詐網路內容,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或各主管機關通知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應保存用戶與使用相關資料,並於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之3日內提供相關資料(草案第33條、37條)。
 
(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1.     防詐作為: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及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業者(草案第34條)。
 
2.     保存紀錄及通報: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就前述之延後撥款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草案第35條)。
 
(三)電商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
 
1.     防詐作為: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預防詐欺宣導,經司法警察機關或各主管機關通知,配合暫停提供服務予涉詐用戶,並得使用聯防系統通知同業(草案第36條)。
 
2.     配合犯罪調查提供資料:應保存用戶與使用相關資料,並於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之3日內提供相關資料(草案第37條)。
 
 
詐防條例草案嗣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已於65日通過初審,依據初審通過之修正內容,針對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提報境內法律代表、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移除下架詐欺或涉詐廣告或未暫停提供服務,其罰鍰上限由行政院提案之新台幣2,500萬元,上修至最高新台幣1億元。
 
基於朝野對詐防條例的重視與緊湊之審查進程,建議受規管業者應及早就相關防詐義務進行評估並採取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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