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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設計取得立體商標與設計專利之雙重保護



同一設計是否可能同時依據商標法之立體商標及專利法之設計專利加以保護,乃是業界相當關切的議題。
 
參酌智慧財產局頒訂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要旨及智慧財產局目前實務,識別性與功能性為二個需要個別判斷的事項,但同一設計有可能同時獲准立體商標之註冊及設計專利之保護,且目前已經有智慧財產局具體核准案例。
 
商標為發揮其功能所必要者,不得註冊,主要在於具有技術性及功能性的創作,應以專利制度保護,並在專利權期滿後,任何人對該技術可自由利用,以促進技術發展。而設計專利係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可能性,較具有實用功能性的發明與新型專利為低,因此,非傳統商標,尤其立體形狀有可能同時獲得商標法與專利法的保護。但重要的是,該外觀造形要獲得商標保護,必須具有指示商品來源之功能。
 
此外,取得設計專利權的立體形狀設計,在其專利權期間雖能排他的使用,但該立體形狀若不具識別性,並不因該排他的使用而當然使原本不具識別性的立體形狀設計因而取得識別性。蓋因立體形狀設計是否具備識別性,並非取得設計專利的要件,亦即一項不具識別性的立體形狀設計,可僅因其設計上的創意而取得設計專利權,但卻不因此進而取得識別性及商標權,除非該設計專利權人可以舉證證明該不具先天識別性的產品形狀設計,業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指示申請人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而基於取得商標第二層意義,所具有之後天識別性。
 
目前智慧財產局同時准予立體商標註冊及設計專利保護之案例,至少包括KENZO S.A.針對其著名香水瓶設計所取得之註冊號數第01472525號立體商標及專利證書號第D133236號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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