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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查優化方案-「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方案」之規劃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每年審查眾多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不但多年一貫地維持高超審查品質,也戮力提升審理效能。為持續精進審查業務,智慧局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召開「專利商標審查優化精進制度諮詢會議」,會中提出多項精進方案並充分與諮詢委員溝通討論。會中提案之一,是「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方案」之規劃,本文即對此進行介紹。
 
眾所周知,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需由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後可能得到准予專利(「核准」)或不予專利(「核駁」)之審定。申請人若不服核駁審定,可以申請再審查予以救濟。為貫徹再審查制度目的,專利法第50條規定:「再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未曾審查原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實務上,進行再審查之人員除需未曾審查原案之外,智慧局亦多指定較資深、有經驗的審查人員辦理再審查,以更完善地保護申請人權益。然而,由於資深審查人員亦多需辦理如更正、舉發等較為複雜之案件,故如何更有效地活用審查資源並增進再審查效率,乃成為值得研究之課題。
 
在現行實務中,發明專利申請人收到核駁審定後得於期限內提出再審查,文件齊備後智慧局會發函通知申請人再審查即將進行。為了持續增進審查效率,「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方案」(下稱「本方案」)明確界定出適合加速審查的態樣,並允許申請人在適當期間提出,經審理後若認為符合規定,則智慧局即啟動再審查加速審查。
 
具體來說,適用本方案之再審查案件之實體要件為:初審核駁理由中僅核駁部分請求項者,且併同再審查所提出之修正內容符合以下兩要件之一者:(一)刪除具有不予專利事由之請求項,及(二)單純將初審核駁審定理由無不准專利事由的附屬請求項,改寫為獨立請求項。此外,修正時得一併調整項號、依附關係及新增附屬項。
 
程序要件則包括申請時點及應備文件。申請時點始於申請人收到智慧局核發之「即將進行再審查函」時,止於申請人收到第一次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時。應備文件則為本方案申請書,其中記載發明專利申請案案號,並聲明修正內容所符合之要件。依據目前規劃,申請人提出本方案之申請時無須繳交規費。
 
本方案的優點在於申請程序簡便,除了申請書表單純,申請人也無須繳交規費。依據目前規劃,符合規定資格的案件,智慧局將於6個月內發出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相較於112年發明專利再審查平均首次通知期間10.1個月快上許多。對於不符合規定資格的案件,智慧局也會依照正常程序進行審查。
 
智慧局正在研議本方案相關細節,預計於113年9月開始實施。本方案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人相當有利,值得申請人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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