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商標布局保護專題–
商標權人應善用加速審查之利器



一、前言  

歷來在台灣自商標提出申請到註冊,大約要等待六到八個月;尤其,台灣商標註冊之申請案件逐年增加,而在人力有限之前提下,縮短大量案件的審查時間有其極限。但有時因產品或服務上市行銷時程的急迫,使申請人無法即時取得對商標品牌之保護。為了因應產業發展與人民對於商標申請之需求,於1125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19條第8項新增「商標加速審查機制」,以作為商標權責機構得加速審查之依據。 

1135月日1加速審查制度正式上路,旋即於113613日智財局即發給第一件核准審定書,該案係於11364日申請加速審查,並於113716日取得註冊。有鑑於此,權利人實應善加利用加速審查的利器,以及早布局商標;以下將簡介加速審查之申請要件與程序。

 

二、申請要件 

雖然政府近期鼓勵民眾透過商標申請加速審查制度提高審查速度,然而商標申請加速審查程序,仍須符合法規上所明定之要件始得為之。 

商標法第19條第8項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故加速審查須符合:(1) 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2) 敘明事實理由、(3) 繳納審查費,其中最重要的要件莫過於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 

另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1項規定,所謂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有兩種情形,即:(1) 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2) 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又依同施行細則第19條之22項規定,所謂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包含:(1) 該申請商標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2) 因該申請商標之使用,收到第三人之侵權警告。(3) 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4)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5) 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6) 其他足認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三、申請程序 

若申請人欲提出加速審查,除了須符合上開要件外,其應於提出商標申請後至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的期間內,針對各別申請案號檢附主張類型相應之事證,分別提出加速審查,智財局將於申請人繳納加速審達規費後立案。 

證明文件未齊備者,於智慧局收受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紙本申請約15個工作日內),將發文通知補正。若申請案符合加速審查要件,原則上於立案後2個月內可以收到商標局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例如:核准審定或程序補正通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申請人補正或申復意見後,若個案上無其他需補正事項者,將於收文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結果。然而智慧局也說明,若有以下情形即使符合加速審查要件,其仍可能無法於短時間內作出審定:

(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涵義廣泛或不明確,無法對應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之商品或服務;

(二)申請之商標型態為立體、顏色、氣味、聲音或連續圖案等非傳統商標,而需提呈資料證明商標之識別性;

(三)商標涉及爭議案件,註冊申請案之審定,需俟爭議案件之處分結果為判斷之基礎。

 

四、結論 

加速審查制度使得商標權之申請人,於商標權取得上有必要性、急迫性之時,得以使用加速審查制度以及時取得商標,而不用等待半年以上的時間,因此,商標加速審查制度能夠針對申請需求度、急迫性較高的案件為優先處理,並提升審查上的效率、滿足申請需求。我們也可以期待未來在商標申請需求上,各商標申請人可依品牌上市行銷時程的急迫性,利用此制度達到急案分流以加速取得註冊,早日獲得商標保護之結果。

回上一頁